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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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