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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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