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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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