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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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