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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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