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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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