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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8年08月29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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