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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01月01日生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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