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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01月01日生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二十四、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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