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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