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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03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8日发布,2006年03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生效) (1957年10月22日发布,1957年10月22日实施,1986年09月05日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了三个月没有追究的,免予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从裁决之日起,过了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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