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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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