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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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