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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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