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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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