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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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