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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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