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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0年12月28日修订)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09月01日生效) (1991年07月22日发布,1991年09月01日实施,2012年11月09日修订)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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