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