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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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