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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9月04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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