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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2001年04月28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版) (1995年02月28日发布,1995年02月28日实施,2001年04月28日修订)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01月01日生效) (1992年09月04日发布,1993年01月01日实施,1995年02月28日修订)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于1986年07月01日生效) (1986年04月21日发布,1986年07月01日实施,1992年09月0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代征、代扣、 代缴税款证书的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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