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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版) (1995年02月28日发布,1995年02月28日实施,2001年04月28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01月01日生效) (1992年09月04日发布,1993年01月01日实施,1995年0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于1986年07月01日生效) (1986年04月21日发布,1986年07月01日实施,1992年09月0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处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组);在未设联合检查站(组)的地方,如果确有必要 ,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组) ,执行税收稽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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