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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版) (1995年02月28日发布,1995年02月28日实施,2001年04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01月01日生效) (1992年09月04日发布,1993年01月01日实施,1995年0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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