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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版) (1995年02月28日发布,1995年02月28日实施,2001年04月28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01月01日生效) (1992年09月04日发布,1993年01月01日实施,1995年02月28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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