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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于1993年08月01日生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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