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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于1993年08月01日生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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