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10月21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3月22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