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