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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10月21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3月22日修订)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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