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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修订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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