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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10月21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3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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