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