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