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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3月22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10月21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3月22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减收入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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