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风控宝
风险预警网
惠法法律法规案例系统
修尔信|信用修复报告
信富生活
登录
注册
帮助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标题
全文
首页
案源中心
司法案例
合同文本
法律法规
新闻中心
标准规范
律所律师
司法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于1986年05月10日生效)
(1986年05月10日发布,1986年05月10日实施,2000年01月09日修订)
第五条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该法条已被删除!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让营商环境更稳健
电话
400-007-8989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
快速登录
账户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绑定手机号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