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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07月01日生效) (1987年01月22日发布,1987年07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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