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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07月01日生效) (1987年01月22日发布,1987年07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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