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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004年08月28日发布,2004年08月28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4年08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07月01日生效)
(1993年12月29日发布,1994年07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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