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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004年08月28日发布,2004年08月28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4年08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07月01日生效) (1993年12月29日发布,1994年07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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