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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004年08月28日发布,2004年08月28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4年08月28日修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07月01日生效)
(1993年12月29日发布,1994年07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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