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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9月12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回避的适用范围】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7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回避的适用范围】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回避的适用范围】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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