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7年09月01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