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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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