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〇八条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有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二)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