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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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