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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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