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