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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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