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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五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五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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